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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2021年7月17日11时许,许某驾车至某市轻工城办事,将车辆停放在某装饰店门前约七八米处的公共区域,约三分钟返回驾车离开。途中,许某听到车辆有异常响声即停车检查,发现右前轮四个固定轮胎的螺母被人卸掉三个。许某立即拨打110报警,某市公安干警及时到达现场,对受害人的车辆进行了检查、拍照,并调取了案发地的监控视频,锁定拆卸车辆螺母的行为人系装饰店店主李某。公安民警对李某作了询问笔录,李某对卸掉受害人车辆右前轮三颗螺母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场将其卸掉的三颗螺母用专用工具安装上。
2021年11月10日,某市公安局向受害人出具《受案回执》;2021年11月12日,某市公安局向受害人许某出具X公不立字〔2021〕00009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中不予立案的理由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1月29日,许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2022年2月22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作出X检不立通〔2022〕3号《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22年2月25日,某市公安局向许某发出《立案告知书》。李某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案件结果】
本案经某市公安局刑事立案,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进入审判后,由于李某认罪认罚,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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