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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A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全部实缴到位。经营范围:加工、销售、汽车配件、铁路机车零配件、铸件、锻件等。
A公司成立之初,引进设备优良,经营前景看好。但由于资金链断裂,生产批量上不去,生产经营陷入困境,2015年停产。此后,经几次努力自救均告失败,债务逐步增大,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评估基准日),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为1799.41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3475.85万元;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价值为-421.82万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负1676.44万元,减值率297.43%。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22年1月28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重整,2022年2月28日,指定山西杰昊律师事务所为A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于2022年3月2日接管了公司印章、证照、账簿、资料和公司全部实物资产;案件受理前,A公司已经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评估。为了减少破产费用,在征得法院同意后,管理人将该评估、审计报告作为本次破产重整的依据;编制《债权申报审查表》;对债权额进行确认;向社会发布招募投资人的公告,与投资人进行接洽,选定投资人;及时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2022年6月15日,A公司债权人会议如期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分四组进行表决,即优先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债权人会议一次性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出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和《管理人报酬方案》。
【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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