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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竞合案件的处理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两种常见的民事案由。实践中经常可以见到两种责任竞合案件的出现,例如:某人在前往劳务地点的途中被车撞伤,这样受害方就具备了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和提供劳务者这两重身份,相应地也会产生交通肇事者的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两者的竞合。 从民事案由的分类来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同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项下,两者本质上都是一种人身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填平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可见法律虽然赋予了受害方在救济途径上的选择权,但是只能以损失为限获得仅有一份的赔偿,这便是填平原则的体现。 基于上述原则和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交通事故侵权方与雇主在此类案件中承担责任的方式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个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2024-04-30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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